避险策略基金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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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投资”和“投机”是有着严格界定的金融学术用语。从税法角度来讲,个人投资者通过合法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等)进行有价证券的买卖行为属于投资行为;而个人投资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不公平价格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非正常交易、恶意报价、内外勾结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交易行为)获得的收益,以及将未上市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买入后持有至上市,然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拍卖或竞价出售取得的收益,则属 于投机的营业利润范畴。 由于现行税法对于投资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所以一般认为,能够取得营业利润的经营活动都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这一般仅限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若以规避风险为目的,在市场出现大幅下跌时买入,随后在行情回暖时卖出,则显然属于投资行为,应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如买 入期间符合财税〔2009〕11号文规定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在未来纳税年度结转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进而享受税前扣除;再如,依据财税〔2008〕137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投资者购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票,其所发生的损失允许依照税法规定扣除:①被投资公司因经营亏损导致破产解散或被吊销执照,投资者权益无法收回的损失;②被投资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被查处并被处分的罚款;③因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而被罚款的金额;④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可以扣除的投资损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2〕67号)的规定,企业资产减值准备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金、存货跌价准备金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投资者如果采取“避雷”措施而导致的资产损失也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抵扣。

2、其次,需要明确一点,对于因承担特定功能而设立的基金产品,其运营遵循相应的特殊会计准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编制财务报告,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基金净值信息。基于该基金的会计准则,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相关涉税事务处理时,也应遵循对应的会计基础。否则,会出现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不一致的情况,增加纳税人涉税风险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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