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行车需要登记么?
2013年5月26日实施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中,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电动车”的定义——由电力驱动,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5km/h的摩托车。 同时规定,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销售的电动摩托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变更、转移、注销或者报废。 对于电动自行车,该办法也首次进行了定义——即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非机动车辆。并且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车执照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在《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第六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三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人行驶的,只能在右侧车道行驶;二人以上的,可以并行,但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二)转弯、掉头、超车时应开启转向灯并注意礼让直行车辆; (三)经过人行横道或者十字路口时,应当停车让行;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和交警指挥通行; (四)在限定区域内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