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旌逸资产能平息吗?
首先,“平”不了! 上海旌逸已经是一具僵直的尸体了; “息”也谈不上, 它本身就没有“喘气”的权利和自由。 因为, 它不是一家普通的私募基金公司。
它打着“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旗子, 但实际上根本没有在协会注册过(查询基金业协会会员信息, 显示的是“该机构无在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 所以从合规的角度看, 它就是一家没有牌照的黑私募。 黑私募运作的一个根本逻辑就是“先跑路, 后处理”。 在这个案件里, 就是先跑路, 让投资人找不着, 再委托律师发布声明, 推波助澜, 引导舆论, 同时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 寻求解决。
当然, 这个过程是动态的, 会持续相当长时间, 直到相关方形成共识、共同行动为止——也就是在这个案子的审理过程中, 相关的法律机制逐步得到验证, 直到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现在来看的话, 上海一中院已经明确表达了“本案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倾向性意见, 并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审查。 而公安机关提供的“调查报告”则显示, “经审计, 共吸收资金18.73亿元……已追回14.2亿余元……”[1]
据此可以推断, 一中院的判决将支持公诉方的指控, 认定旌逸的非法集资行为, 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具有自首情节, 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至于罚金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履行能力, 依法决定罚金的数额。 对追缴到的财物, 法院应当判令予以没收, 上缴国库。 不过, 本案的刑事审判还存在着一种可能, 那就是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判被告人无罪。[2] 这并不是不可能的。因为根据现有证据来看, 旌逸等被告单位直接或间接收取的资金共计18.73亿元, 但能够认定的集资诈骗本金仅有5.86亿元。 对于其余超过12亿元的款项, 公诉机关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已被挪用或者挥霍以及应该追缴赃款的具体情况。 在此情况下, 法院就可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宣告被告单位及直接责任人无罪。
但不论如何, 上海旌逸这匹野马终究会被驯服。只是时间早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