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险最低交多少?
1、养老保险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下称“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不低于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也不高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2、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按规定招用失业人员的,办理招聘备案时,应填报《招聘失业人员备案表》。 用人单位与被招聘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不少于1年且不超过5年。 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减免社保费政策期间,不计算该单位连续参保时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中断。
3、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参保人员要选择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购药,并在选择的定点机构进行住院诊疗。 对因应急救治等特殊情况未能在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的急诊门诊患者,应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情况,医疗机构应妥善处置。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员工申报医保备案的,将按医疗保险条例予以处罚。
4、工伤保险 从事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社保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填报工伤保险人员缴费花名册,经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缴费基数,确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并进行稽核。
5、生育保险 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证、出院小结等材料,由用人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材料前往当地社保局办理生育保险报销手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