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丧假规定几天2019?
1、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病假待遇。 一旦劳动者被依法诊断为职业病的,单位就应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还包括“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因此即使员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只要没有达到法定的医疗期,用人单位还是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此时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才能享受相关待遇;否则就不能直接认定其丧失了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应当视为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可以按事故伤害进行赔偿并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3、在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在被确诊为职业病后申请工伤认定,在进行劳动能力(医疗期内)鉴定后确定伤残等级并享有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4、对于用人单位拖欠职工的疾病救济费(也称丧葬费)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以及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企业如果不给这些费用,就要从自己腰包往外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