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离婚孩子归谁?
近日,一起孕期离婚事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妻子被诊断为宫外孕,而就在这时丈夫却坚持要求离婚,那么孩子出生之后,归谁抚养呢?
据了解,樊某在与妻子田某办理结婚登记后,经检查发现自己丧失了生育能力,而妻子田某却突然检测出来患有宫外孕,在樊某要求与田某离婚的情况下,樊某父母出面与田某父母协商代养小孩,田某父母同意了这一要求,而田某因为难以割舍自己的孩子,从医院逃跑,并向法院申请了保全,阻止了樊某离婚。
那么,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樊某和田某离婚,他们的孩子能归谁抚养呢?
一、按照《婚姻法》规定,被收养人的范围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而且根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只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所以樊某和田某婚生的孩子是无法被收养的。
二、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离婚后,樊某和田某对孩子的监护权并没有丧失,两人离婚之后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还是应当协商处理。
三、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无论父母是否离婚,父母对于孩子的抚养义务是不得免除的。
四、再婚,有夫妻共同的孩子,和没有共同孩子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如果有共同孩子时,再婚后双方都要对其抚养。抚养权一般是均分。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具体给付金额及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
五、离婚后,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可以暂时代管孩子。
六、离婚后,单身男子不适宜直接抚养小孩,由于单身男子经济能力较弱,没有经济能力为小孩提供周全的生活学习保障。
七、对于已成年子女,其生活应由其自己掌握,父母已经不能对其生活和工作进行干预,故对父母来说,与其子女离婚后,已经不能对其生活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也不能对子女的生活事业等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