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一年按几个月算?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也就是说,如果甲某因盗窃被判刑10个月(9月1日执行),9月8日被逮捕,那么到第二年7月1日才可以减刑或假释;但如果乙某同年6月25日因盗窃被拘留,7月3日被逮捕,则到第二年的5月25日就可以减刑或假释了。
不过,根据这个文件,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不可以减刑或假释,换言之,这类罪犯即使服刑1年也不可能减刑甚至假释。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刑罚可以由缓刑代替,但这里的缓刑不是自由刑缓期执行,而是禁止令,因此不能认为判处缓刑就等于没有实际关押。 因为缓刑是对于犯罪人不予关押而责令其采取法定的执行措施,其目的是避免监禁刑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人身痛苦和不良刺激,同时节约司法成本,但这并不能影响原判刑罚的执行。 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决定缓刑时,会同时宣告“缓刑期间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此时就产生了实际上的羁押,只不过这种“羁押”不是基于刑事制裁的目的,而是基于刑事预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