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企业兼任董事长?
首先,从法律上而言,这种情况是允许的。 《公司法》第51条规定了董事长的产生程序,原则上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股东会(或出资人)选举产生。那么股东会(或出资人)就可以授权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所以这里就涉及一个权限的问题,也就是股东会(或出资人)授予董事会的权限是什么。
如果股东会(或出资人)没有特别指定,则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事务;反之,则只有董事会才有权选举产生董事长。 还有一种特殊情形需要考虑,就是一人同时担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担任该公司董事的情况。因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备案事项是由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只要该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应认可其效力。
其次,从操作层面来看,这种情况其实很普遍,比如很多集团公司就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人代表。 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一方面是部分企业的工商注册手续不够健全规范;另一方面也是出于管理上的便利考虑。毕竟很多集团都是将核心企业作为母公司注册,然后再以母公司的名称成立子公司,从而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集团化企业,这种情况下,为简化管理流程,自然会出现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不同企业法人代表的现象。
当然,上述情况只是说明了同一人同时担任不同企业法人代表的合法性,但并不表明这种做法就是妥当的。 实际上,法人代表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理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相互干涉,否则就会丧失其应有的意思表示功能,进而导致合同无效。
现实中,由于法人代表的随意性,很多交易相对方甚至不知道究竟是与公司进行交易还是与法人代表个人进行交易,从而引发纠纷。 为此,笔者建议,对于法人代表,尤其是兼任多种职务的法人代表,还是应当通过章程予以明确限定,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