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基金有杠杆限制吗?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并购基金并不是以杠杆收购为主要投资方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其定义是:“以实现和控制目标公司股权并成功进行并购为目的的股权投资基金”。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并购基金是以获得目标公司的所有权或者控股权为目的,通过直接购入、增资、认购可转债以及可赎回证券等方式来达成目的。
当然,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私募基金分为不同类别,如按照募集方式可以分为公募和私募;按照期限可以分为固定期和开放式等;按照投资方向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期货基金等。 但是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虽然按照定义,并购基金并非以杠杆收购为主要投资方式,但是并不能因此否认其通过杠杆的方式来实现出资倍数的增加从而增强交易的可行性。 比如,A出资1亿元设立B合伙企业,而C认为AB企业的价值为2亿元,则B可以先行向C转让6000万元的资金份额,这样C就可以将两个亿的资金投放到AB企业中,进而达到控制的目的。当然,后续如果B企业估值回升至2.5亿甚至以上时,C可以通过转手卖出而赚取超额收益。这就是通过杠杆的方式放大了投资金额增加了预期收益。
总之,只要不逾越法律规定与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合理的运用财务安排与结构设计,是可以增加基金的投资灵活性以及降低风险程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