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资产是不是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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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网络传销案件中,都涉及到了虚拟货币。如“MMM”一案中,庄某和王某以宣传MMM理财游戏为名,在微信群中介绍会员,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以金字塔式的团队计酬方式返利,实际上不产生任何实物,其返利源于下线投入的资金,参与人员有150多人,涉案金额400多万元。经杭州江干法院审理,庄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被告人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和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的刑罚。上述案件中虚拟货币作为计酬返利的工具,不产生任何实质性的价值,实质上是一种记账系统。在类似的传销犯罪中,被告人打着“虚拟货币”的名号,实际上其所谓的货币没有在公开市场交易,而且数量上没有控制,不能保证货币的稀缺性,不具备货币的本质和特性,不是真正的货币。

然而,在其他类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则出现了另一种“虚拟货币”,比如“大元银行”案。该平台的经营模式是:客户将需要“寄存”的各类货币存入大元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到大元公司提交的提币申请后,将大元公司需要的货物(含货币)在大元公司的实体仓库存取。客户在平台内的电子货币可以自由交易,还可以将需要兑付的电子货币转款到大元货币公司的提货账户内,大元货币公司按照寄存时的承诺价格予以兑付。其实质也是一种寄存行为。因此,对于此类涉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以资金去向、用途作为判断依据,如果资金被上层瓜分、挥霍,或者用于非法经营活动,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仅仅用于正常的经营业务,并无诈骗行为,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所以,对于“虚拟货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刑事规制对应不同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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