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晚点吗?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旅客购买车票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安全及时地将旅客送达目的地。那么,就应当对铁路运输企业设定一个明确的期间,以限制承运人的履约时间,以此来衡量铁路运输企业是否及时履约。但是,目前的铁路客运规章中,却没有明确在正常情况下从始发站到终点站的运行时间,只规定了晚点达到一定时长时铁路方面的应急处理措施,例如《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第六十七条只规定了发生线路中断等非正常情况时的处罚办法,并没有确定列车正常的运行时间,这显然是很不合理的。
铁路方面的规章制度作为当事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一部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并且如果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因此,列车正常运行的时间应当由我们按照常识与习惯来确定,而不是由提供格式条款的铁路运输企业说了算。因此,列车时刻表的注明时间就是我们通常的理解即正常运行期间,如果超过该时间没有送达目的地,则属于运输不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