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与私企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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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早就想写过答案,但一直没有动笔。 原因无他,只因为这二者之间根本就不能一概而论! 我们首先从法律角度来探讨一下二者的区别——

1、股东权利的不同。 一般来讲,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仅仅体现在注册资本的范围内,而无需具体考虑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对于有限公司而言,股东的权利范围通常限定在了“注册资本”的范围内;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的权利则主要体现在“股份”的层面。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的 “出资义务”比同一类型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承担的“出资义务”更为宽松。

2、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是有限的,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者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53条)。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完全意义上的有限责任,股东不需要也不能代替公司清偿债务,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者只需要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109条)。由此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的约束是要大于股份有限公司的。

3、公司设立条件的限制不同。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符合资格的发起人(第76条第2款),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却不作此要求。同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法制定章程并载明有关事项(第78条),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这些程序性事项则没有作出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资金条件(第78条),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这一限制则不具有强制性。

4、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的规定不同。 虽然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限额的要求,但是设立了资本认缴制的底线;同时,还允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从而拓展了股东出资的方式。这些制度创新都体现出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灵活性。

以上我们讨论的是“形式上的区别”,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功能上的区别”——

1、治理结构上的差异。 由于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公司的议事机构相对简单,内部决策效率较高,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充分发挥“三会一层”的作用,通过科学合理的公司机制设计,让公司经营更加规范,运行更高效。

2、财务透明度要求的不同。 因为有限公司的人合属性更强,所以对其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就低于同类型的股份公司。同样,因为股数有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就必须做到更加细致和充分。

3、上市要求的区别。 这个不用多说,直接看证券交易所的条件即可。 现在我们再回到这个问题本身——所谓的“民营”企业是指全部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包括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仅限于前一种情况,那么答案是非常明确的:民资企业就是民营企业的简称,两者完全可以通用。但如果包括后者的情况,那答案就要仔细斟酌了——因为此处民营企业包含的法人股东身份的企业,其权利义务并不必然等同于作为公民的个人(股东)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换句话说,法人股东的企业(也可以是外商独资企业)虽然是民营的,但其主体地位显然不能与纯粹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民办企业相提并论!如果本题的“民”字指代范围包含法人股东的企业,那么民营经济就远远大于民营企业的范畴,而且也不可能用“私营经济”的概念加以涵盖。因为“个体工商户”属于公民个人,无论是否法人股东,其权利义务与上述公民个人权利义务毫无差异。而“私营经济”中“私”的性质显然不是指的“个体私有”,否则“个体工商户”就只能算是“公有”经济的组成部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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