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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有,现在没了。 2013年4月开始,为了配合“新国十条”的推进实施(即鼓励金融创新),央行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同时,作为配套文件,央行制定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则》和《网上银行客户备付金存管指引》(以下简称《存管指引》),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上银行的备付金全部存管在银行。 在新办法之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主要涉及信用卡支付、快捷支付及收款等。而新办法中则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业务进行了重新定义并进行了分类:

第一类的业务模式可以称为“支付清算”,包括小额支付系统和快速支付系统所涉及的业务;

第二类的业务模式可以称为“收付款”,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的收钱、给钱以及相关的查询和监管报告等业务。

第三类的业务模式可以称为“代理支付”,是指提供单位客户和商业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服务的业务,具体可分为商户入款、商户出款和商户结算三大类。

第四类的业务模式可以称为“其他支付服务”,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基于其平台提供的担保交易、消费分期等产品和服务,以及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各类融资、贷款和小微金融服务等等。

由于目前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都涵盖以上四大类,因此根据上述划分原则,我们可以将互联网金融企业定义为“以支付业务为基础,以金融服务为核心”的企业。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所有从事资金支付业务的机构都必须取得由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支付牌照”),否则即为非法经营。

随着新办法的实施,原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办理支付牌照续展或者申请调整为新分类中的第二类或第四类,否则将不能继续从事支付业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了《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备案实施办法》,对新办法施行后的备案程序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央行的部署,从2015年7月1日起,支付宝在内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将会被接管,所有业务都要在监管之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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