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谁监管?
1、首先,应该明确一点概念性的问题,那就是目前在中国境内并没有所谓的“私募基金”,有的只是“私募投资基金”; 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培育和扩大内需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59号),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出小额担保质押贷款业务,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随后,银监会制定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通知》),从业务性质上明确将小额信贷界定为银行贷款的表内业务。在业务模式上,《通知》指出银行的单笔小额信贷业务以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为起点,期限一般不超过1 年,并对相关的审批流程作出了规定。 由此,可以认为我国目前实施的私募信贷业务制度基本与巴塞尔协议III所要求的标准一致了。而按照国际惯例,表外业务是指未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交易项目,包括承诺、担保、风险准备等。我国的所谓私募信贷业务实际上属于表内业务范畴。
2、其次,应该明确一个事实,即目前我国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是以法人机构为核心的,也就是说对中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行的是法人监管,而对于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金融企业则实行的是行业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