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份入伙吗?
从法律意义上讲,“股东”是指对公司投资的人,而“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设立人。公司成立时,投资的人是股东;而合伙企业成立时,设立人是合伙人。 其次,由于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因此其作为法人的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公司法》调整;但合伙人由于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其合伙人要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且合伙人之间关于合伙组织财产和收益的分配属于合伙协议的范畴,受《合伙企业法》调整。 最后,虽然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调整的对象不同,但在现实生活中,两者都有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的发生,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裁定宣告破产,而合伙企业由于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另外,合伙企业解散时,也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完毕以后才能注销。而公司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分立解除股东资格等事由时,也必须进行清算。 综上,股东和合伙人尽管都涉及“股”和“份”,但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二者并无直接的联系。如果设立的公司,则投资人就是股东,遵循的是“资本确定原则”(即股东的投入资本确定,除非发生减资等情况);如果设立的合伙企业,并且合伙人以实物等形式实际缴纳了出资,那么,合伙人就是对合伙企业负有无限(或连带)责任的投资人,我们称这种经营方式为“出资入股”,此时遵循的是“资本运作原则”(即通过经营积累增加资本)。当然,除了上述两种常见的取得形式以外,还有经批准采用的认购股权的方式以及采用增资方式加入公司的情形,这些情形下,同样存在股东和合伙人二者的区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