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后能拿到股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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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股权是公司财产,而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作为公司财产的股权,应当予以抵押或者变卖,用于还债。而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则作为债权人参与分配。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直接取得股权的。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在公司债务数额较少,又确有必要保留部分股权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债权人的意愿或法院裁决,将少量股权分给债权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让与股权的行为不能产生股东变更登记的效果,债权人只能取得名义上的股东地位,不实际享有股东的权益(包括分红等)。 而如果债务较多,就不可能保留一定的股权给债权人,而是全部转让给债权人,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时,债权人实际取得了股东的地位。不过,这种全部转让的情况并不常见。

2、其次,《企业破产法》第36条明确规定的取回权与第187条规定的一般保证权都可以由债权人选择主张。前者是指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所有权人有权通过管理人取回;后者是指债务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担保物权消灭,进而从第三人处获得清偿。上述两种权利的行使都可能导致原股东丧失股份。当然,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被支持,那么原告自然不会因此而取得被告的股份。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所述均指公司在破产时的情形下股东的权利,并非指股东个人破产时其财产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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