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从个人借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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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但借贷关系本质上是债权债务的关系,所以首先要有明确的借据作为凭证,表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其次对于款项的交付要予以证明;对于企业的借款一般不要担保也不要抵押(金融机构贷款除外),因为企业的信用风险较大而且很难评估,但对于个人的借款往往需要提供担保和进行抵押等,这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而已,不是是否愿意出借的判断标准。

1、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定金合同是从法律上对于定金的性质作出的规定,所谓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用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或者促使债务人尽快履行义务。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定金具有下列几个特征:

(一)定金合同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或约定的;

(二)定金为金钱之债;

(三)定金给付有两种情形:

2、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认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就是贷款人是否实际提供了借款。只要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实际支付了款项,借款合同就成立并生效。

3、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征收利息: (一)借款合同尚未生效;

(二)借贷双方因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约定不明导致争议;

(三)法律规定不应当支付利息的其他情形。 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则无需计付利息。

4、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除前款所列内容之外,还可以包含债权人和保证人对有关权利、义务做的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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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十分普遍和频繁。一些企业还通过从职工、社会个人那里筹集资金,解决自身的经营性资金短缺问题。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企业能否向个人进行借款,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对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有特殊规定,因此这一类企业不能向个人进行借款,如果存在从个人处借款的,应当在借款发生后,及时将所借款项归还。如果借款人不能清偿的,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还款,但对合同的利息部分,如果双方有约定的,人民法院仅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则不予以保护。

对于非国有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性质的企业,则没有关于向个人借款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类企业与个人之间可以发生借款行为,双方也可以就借款的利息、期限等进行约定。除对双方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外,法律对于双方的借贷关系是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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