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额度谁给批复?
去年10月29日,《天行健》报道了中行天津分行个人贷款部员工王鹏程,利用工作之便,采取多种手段蒙骗客户,涉嫌诈骗50多万元一事。根据王鹏程在天津市区多家银行、担保公司、汽车经销商处留下的多个贷款经办人联系,其中包括一名银行监事的联系方式,记者多次联系该银行监事,希望就王鹏程违法事由进行采访,但均遭到拒绝。
王鹏程声称有权力给企业主发放贷款,实际上是一家企业主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被法院查封,而不能正常开展正常的金融业务。该公司员工称,当时王鹏程以给企业主办理贷款的名义,要求企业提供贷款所需的各种材料,声称能帮助其解压,但最后也没能兑现承诺,反而从企业主那取得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红包回扣。
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信贷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信贷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依法保有权属清楚、责任明确的信贷资产。
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相关部门的设置与职责分工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会计部门建立信贷管理体制。贷款流程应当包括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回收后再分配以及贷后管理等。会计部门对贷款业务建立会计凭证传递和账簿登记流程,独立建立贷款业务相关帐页和科目。对纳入会计监督检查范围的贷款业务,应当逐笔登记和核算。财会部门不得办理未经审核批准的贷款发放以及被贷项的收回等业务。
那么既然是银行监事,其权限在哪?贷款额度为什么由王鹏程单独决定?对于这些问题,天津市某银行负责人予以否认,称这家银行从未有会计和监督制度。随后,记者查询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督促商业银行彻底清理非信贷业务的通知》文件,其中特别提到,各商业银行应当将信贷业务与代理财产清查、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相隔离,不允许以咨询、顾问或其他名义,将信贷业务授权给其他部门或个人办理。
王鹏程的做法显然逾越了自身权限,不仅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而且已触犯了法律。那么,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呢?法律上,王鹏程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务员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四条也作出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职责办理业务或者犯有其他错误,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或者酌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纪律处分。对严重违规失职行为,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决定,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终身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