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琐儿童罪判多久?
猥亵儿童案,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猥亵儿童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七年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猥亵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3年7月8日凌晨零时许, 吴某伙同他人在宜春市袁州区某宾馆493房间内,采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其中,吴某采取搂抱、亲吻、抠摸下体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致使被害人身体受到轻微伤害。随后,又一同将被害人带至该宾馆453房间,由吴某看守被害人并阻止其离开,其余同伙继续实施猥亵行为。直至当天凌晨四时许,受害人的亲友报警后,公安机关赶到将该宾馆全部涉案人员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明,除一名犯罪嫌疑人外,其他涉案人均系未成年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吴某处扣押了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害人为未成年女生,但被告人的行为并非基于性刺激,而是基于侮辱人格,故本案应属于猥亵儿童罪(强制)的犯罪范畴,而并不属于强奸罪的犯罪范围;且考虑到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