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时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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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企业不能“破产”,只能“终止生产经营”或者“宣告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因下列原因而使债务人丧失继续经营的能力,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一)政府主导下的整顿、重组;(二)市场因素导致的营业困难、亏损;三)其他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原因。

其次,法院只会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的时候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并且告知当事人可以起诉保证人和其他连带责任主体,但是不会直接判令债务人撤销行为或者认定合同无效。

《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都规定,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四条 债务人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展开清算工作。未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应当督促成立清算组,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成立的,依法宣告破产。

最后,债权人可以在重整成功之前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也可以在重整计划通过后按协议约定拿回自己的资产或金钱。 《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应当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股东为管理人。

第十八条 管理人负责协调和处理有关破产企业的下列事宜:

(一)接管债务人的企业;

(二)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四)决定是否提起重整程序;

(五)决定是否和解;

(六)决定清算;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管理人负责的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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